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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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3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原告與被告陳進雄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主張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其明細及其與應證事實之關連性,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選舉法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