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 謝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3,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