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0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仲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久義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1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張家瑛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