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惠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至五行關於「應執行拘役叁拾日」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叁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至5行關於「應執行拘役叁拾日」之記載,在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補充更正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叁拾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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