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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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錦郎選任辯護人邱一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0年1月6日上午9時4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