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陳彥廷 停止羈押。茲以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四四八三號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拘提被告執行、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回證各一件、被告戶籍謄本及聲請人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執行,經該署回函表示無法代為執行之函件各一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