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毒品海洛因(淨重○.○六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查扣之海洛大(淨重○.○六公克),係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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