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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