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小萍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對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小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陳小萍因被告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三八○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