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曾國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世源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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