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請人 劉弘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蔡信章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