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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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官春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朝祥因99年度訴字第10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