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5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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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蘇羽真 即 蘇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中小字第356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黃泰能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及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103年11月25日因合併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件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仍未到場,亦未曾具
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黃泰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