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閔
被 告 鄭秉洋 即 鄭至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叁仟玖佰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