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甲○○在臺中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
(二)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附卷足稽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傷害及公共危險前科紀錄,分別經判處拘役三十日及五十日(非屬累犯),素行不佳,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且被告於本案偵查時翻異前詞,態度不佳,未有悔意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