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偉濬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1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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