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藍冠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239號與被上訴人 陳郁婷 間
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