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債務人 王陳盡王復興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麗華 即王復興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寶華 即王復興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淑華 即王復興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曼華 即王復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復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仟柒佰 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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