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黃玉英 訴訟代理人 劉茂榮 被告 黃振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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