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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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113號債權人 曾蕙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子晏水鑫行銷管理顧問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子晏即水鑫行銷管理顧問社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第三人騰旭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匯款新臺幣400萬元至水鑫行銷管理顧問社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債權人前案(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519號)提出之律師函、貨品與發票簽收單、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照片、合約書、取消合約書、簽收單等資料影本,相關書據非由債權人簽署,難認債權人為契約之當事人,自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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