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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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商標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 孫淑盈 被上訴人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