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2號
102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羅清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號、第1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清仁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2年9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02年10月2日送達至上訴人位於臺東縣卑南鄉○○村0鄰○○000號地址,並由其同居人簽名收受等事實,有送達證書、上訴狀及上開裁定正本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於102年10月2日已生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之效力,而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業已屆滿,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上訴駁回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