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上訴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秉志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上訴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李綉媛 之承當訴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陳俊志 上訴人李綉媛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桂 律師
蔡靜娟 律師被上訴人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正勝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洋 律師
連憶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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