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商標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 孫淑盈 被上訴人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9月1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4紙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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