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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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林蔡金蘭
林忠賢 林燈賢 林淑美 林淑珍 林淑菲 林淑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守厚 律師視同上訴人 沈林鑾
許林錦連 林錦雲 林朝榮林錦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顏承宗 視同上訴人 林朝聘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上訴人 林朝雄 訴訟代理人 林周雪卿
徐國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黃建復 律師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須查明上訴人林朝榮是否有不能到場之情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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