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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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林蔡金蘭
林忠賢 林燈賢 林淑美 林淑珍 林淑菲 林淑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守厚 律師視同上訴人 沈林鑾
許林錦連 林錦雲 林朝榮 顏 林錦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顏承宗 視同上訴人 林朝聘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上訴人 林朝雄 訴訟代理人 林周雪卿
徐國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黃建復 律師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須查明上訴人林朝榮是否有不能到場之情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