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何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陳
報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唐佳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何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陳
報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