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林花香
       林泓璋
       林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百壹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具狀陳報被告許百壹之年籍、身分證字
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百壹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雖以「
許百壹」為被告,惟原告並未提出被告之身分證字號,無法
確認「許百壹」是否確有其人,亦不知其年籍、身分證字號
及正確送達住址,無法確定「許百壹」之當事人能力,原告
之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
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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