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9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戊○○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656元│96年9月6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96年10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中國農民銀││││起至清償日止│率百分之9.4435,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該行│││││之10.302計算之利息。││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75,000元│96年6月6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96年7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中國農民銀││││起至清償日止│率百分之8.7021,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該行│││││之9.4932計算之利息。││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