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7號9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施用毒品、贓物、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贓物、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5年
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