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1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桃交簡字第1428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954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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