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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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26號

原告 楊鎮隆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被告 楊大緯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

蕭尹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參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原告已終止該契約,為此本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返還所有物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參據卷附之系爭不動產鄰近區域、相似建物買賣之實價登錄行情,系爭不動產鄰近區域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83萬3,700元(本院卷第71頁),以系爭不動產房屋之主建物面積77.3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面積10.71平方公尺,合計88.1平方公尺、折合約為26.65坪計算後(見北司補卷第14頁之建物所有權狀),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客觀交易價額為2,221萬8,105元(即83萬3,700元×26.65坪)。從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1萬8,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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