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意庭裁定本件改由受命法官毒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林申鑑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本件尚有併辦案件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林恒祺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