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46號被告甲○○具保人丙○○
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各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依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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