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林錦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榮祥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依起訴狀訴之聲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
幣(下同)35萬元,供擔保之物價額為2,218,112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設定權利範圍=1386.32*3,200*1/2=
2,218,11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