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彰山宮 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複代理人 朱漢宇 被告① 林金村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洪蕙茹 律師被告② 林滿惠
③ 林明宗 ④ 林乾隆 ⑤林 傅美榮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秉鈞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被告⑥ 林進雄 訴訟代理人莊慶洲律師複代理人洪蕙茹律師被告⑦ 楊勝騰
⑧ 洪孟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速具狀陳報請求被告林金村、林滿惠給付占用系爭南郭小段241地號土地2平方公尺之不當得利,係指複丈成果圖之編號C或編號D部分?並提出系爭三筆土地自97年起至101年之申報地價資料。
被告林乾隆、 林傅美榮 、林進雄應具狀陳報分別何時起,因何項原因(如繼承或買賣、贈與等法律關係)取得南校街154、156號房屋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並提出與被告楊勝騰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陳報楊勝騰租用之位置,是否包括複丈成果圖之編號E、E-1、F及F-1部分?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