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94號聲請人 鄒榮宗 相對人即失蹤人 鄒武二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鄒武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鄒武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籍設桃園縣○○鄉○○村00鄰○○○村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子;相對人因出入監獄失去連絡,尋找多年失蹤迄今,生死不明逾20餘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件為證,並據聲請人之妹即相對人之女 鄒雅淳 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依卷附勞工保險局103年1月14日保承資字第1031001465
0號函及所附之相對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相對人自73年7月6日退保後,即無參加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依衛生福利部中尺健康保險署103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30050806號函及所附相對人之健保就診紀錄資料,相對人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紀錄;復查,相對人於68年2月12日遷出桃園縣○○鄉○○○村0號之戶籍址後,即未辦理戶籍登記,有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103年1月14日桃龜戶字第1030000405號函在卷為憑;又相對人前於82年12月12日下午6時許,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3年
1月6日以82年度易字第91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滿後未經撤銷,免執行本刑,亦有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24日北檢治弗字83執他1524字第0619
4號函附卷為憑。觀諸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所示,相對人上開所犯之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83年3月16日結案,應認相對人失蹤之日為翌日即83年3月17日。綜上,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已逾7年乙節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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