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 張佑誠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34×10=1,700。│├──┼────────────────────────┤│2│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普通債權」,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稱係「信貸、債權轉讓」云云,然究│││竟係何生活必要支出,致其須藉信貸方式支付?其何時│││開始利用信貸方式支付債務?目前以信貸方式貸出之款│││項餘額為何?在未使用信用貸款之後,其如何支應所稱│││之生活必要開銷?│├──┼────────────────────────┤│3│承上,請提出聲請人歷次向債權銀行申請貸款之「申辦│││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及貸款之「入帳轉帳紀錄」等文件│││到院。│├──┼────────────────────────┤│4│若依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聲請人每│││月除須還款6,273元予債權銀行外,每月另須清償予資│││產管理公司之數額為何?│├──┼────────────────────────┤│5│提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綜合信用│││報告表」。(注意:與聲請狀所附之債權人清冊不同)│├──┼────────────────────────┤│6│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459,112元,但其名下│││資產總價值776,950元,且年僅34歲(00年生)、近二│││年有任職於多利工程有限公司之工作收入,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7│陳報自103年3月起至補正當月止,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數額及相關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8│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多利工程有限公司現金收據,其日薪│││固為1,600元,但一個月至多工作15天,少則僅工作11│││天,請說明其未受多利工程有限公司雇用之時日(即其│││餘未工作日數),其如何利用?是否另受雇於其他公司│││或另覓兼職其他工作?若否,原因為何?如是,請一併│││陳報近二個月,其於多利工程有限公司以外之工作收入│││。│├──┼────────────────────────┤│9│補正聲請人承租臺北市○○區○○○路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陳報出租人住所、連絡電話。│├──┼────────────────────────┤│10│提出聲請人近二年承租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全文│││到院;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又│││聲請人母親、兄長 張志偉 目前居住在何處?│├──┼────────────────────────┤│11│請分開陳報其每月支付「水」、「電」費用之數額,並│││再提出103年2月至4月之水、電費繳費單、收據等相│││關文件。│├──┼────────────────────────┤│12│陳報其每月支出「生活雜支」之項目及各別花費數額,│││並提出足以佐稱計每月支出生活雜支1,000元之繳費單│││、費用單據等證明文件。│├──┼────────────────────────┤│13│陳報張志偉及 徐香蘭 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4│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15│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6│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分│││別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17│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18│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參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出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以因聲請人「無法無擔任何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等語,請就此表示意見,並說明就其所提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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