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彰山宮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村 等七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5萬7,000元(計算式:30,750×28+35,000×44+24,000×44=3,457,000元),應徵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