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忠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忠因重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志忠㈠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3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毀損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56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㈡另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8年5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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