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 吳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股票104年度除字第2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78558-1││1│254││├──┼──────────────┼──────────────┼────┼───┼────┼───┤│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3││├──┼──────────────┼──────────────┼────┼───┼────┼───┤│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4││├──┼──────────────┼──────────────┼────┼───┼────┼───┤│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5││├──┼──────────────┼──────────────┼────┼───┼────┼───┤│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5││├──┼──────────────┼──────────────┼────┼───┼────┼───┤│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4││├──┼──────────────┼──────────────┼────┼───┼────┼───┤│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31││├──┼──────────────┼──────────────┼────┼───┼────┼───┤│0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28││├──┼──────────────┼──────────────┼────┼───┼────┼───┤│000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