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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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206號聲請人 葉雅菁 相對人 田書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TH694451號之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620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一│││1│││││││├─┼───────────┼─────────┼───────────┼───────────┼────────┼──┤│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二│││2│││││││├─┼───────────┼─────────┼───────────┼───────────┼────────┼──┤│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1年1月15日│101年1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三│││3│││││││├─┼───────────┼─────────┼───────────┼───────────┼────────┼──┤│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四│││4│││││││├─┼───────────┼─────────┼───────────┼───────────┼────────┼──┤│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五│││5│││││││├─┼───────────┼─────────┼───────────┼───────────┼────────┼──┤│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1年7月15日│101年7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六│││6│││││││├─┼───────────┼─────────┼───────────┼───────────┼────────┼──┤│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1年9月15日│101年9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七│││7│││││││├─┼───────────┼─────────┼───────────┼───────────┼────────┼──┤│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八│││8│││││││├─┼───────────┼─────────┼───────────┼───────────┼────────┼──┤│00│100年8月15日│8,000元│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6日│TH六九四四五九│││9│││││││├─┼───────────┼─────────┼───────────┼───────────┼────────┼──┤│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0│││0│││││││├─┼───────────┼─────────┼───────────┼───────────┼────────┼──┤│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一│││1│││││││├─┼───────────┼─────────┼───────────┼───────────┼────────┼──┤│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二│││2│││││││├─┼───────────┼─────────┼───────────┼───────────┼────────┼──┤│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三│││3│││││││├─┼───────────┼─────────┼───────────┼───────────┼────────┼──┤│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四│││4│││││││├─┼───────────┼─────────┼───────────┼───────────┼────────┼──┤│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3年1月15日│103年1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五│││5│││││││├─┼───────────┼─────────┼───────────┼───────────┼────────┼──┤│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3年3月15日│103年3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六│││6│││││││├─┼───────────┼─────────┼───────────┼───────────┼────────┼──┤│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七│││7│││││││├─┼───────────┼─────────┼───────────┼───────────┼────────┼──┤│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八│││8│││││││├─┼───────────┼─────────┼───────────┼───────────┼────────┼──┤│01│100年8月15日│8,000元│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6日│TH六九四四六九│││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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