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聲請人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昊昇精密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前往閱覽,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退件信封、土地登記謄本、新竹縣政府函、重劃會章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址係設於「新竹縣○○鎮○○路○○○段00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前開通知函之寄送址為「新竹縣○○鎮○○里○○鄰○○街○○○巷○○號1樓」,致遭退回,有退件信封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公司址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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