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衍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衍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衍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衍旭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
3月7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7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4月2日確定;(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3月14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72號刑事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同日確定;(三)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5月20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7月8日確定;(四)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9月2日以10
3年度審易字第24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9月30日確定;上開(一)至(四)所示4罪並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482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五)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9月9日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98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9月30日確定,經與上開應執行刑於103年7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9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5年8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