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丙○
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因93年重訴字第123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駁回上訴: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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