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28號原告寶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阿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云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伍萬玖仟參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壹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