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69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罰鍰新台幣45000元」部分,更正為「罰鍰新台幣495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有關原處分機關處受處分人之罰鍰金額部分,原處分機關係裁處科以異議人罰鍰新台幣四萬九千五百元,有原裁決書一紙附卷可稽,本院誤繕為四萬五千元,顯係誤寫,自應依前揭規定,更正為四萬九千五百元。
三、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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