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605號
原   告  宋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SURATI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