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殷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7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