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有志指定辯護人吳皓偉律師(義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有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於104年8月19日繫屬本院在案。然被告因罹患晚期口腔癌,已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0時20分死亡,有光田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