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 陳永甄 被上訴人 詹秀菊
詹益雄 詹蘭香 詹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16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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